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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事故罪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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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事故罪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张某到,,医院妇产科分娩,整个产程在被告人马某某的指导下,被告人费某某和另一医护人员杨某三人共同完成了孕妇张某的分娩过程。由于费某某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资质,马某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致使孕妇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新生儿脑颅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经XX市医学会《XX医鉴(2013)01号》鉴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经安徽省医学会《皖医鉴字(2013)15号》鉴定:该病例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费某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只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存在的医疗事故才考虑是否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例明了七种情形,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医生都有个成长的过程,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则有失严苛,也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患者;二、被告人费某某没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医院妇产科工作,是单位工作安排,费某某只有服从;三、被告人费某某采取会阴侧切术是积极准确的行为,市、省医疗鉴定分析意见均未提及费某某的具体行为不当;四、起诉书没有指控被告人费某某“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犯罪情节。费某某无母婴保健技术资质在妇产科工作,如果说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那也是单位违反,而不是个人。全省各地市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是三年才进行一次老人、新人共同培训考核换发《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医院因为工作需要安排助产专业毕业的护士在妇产科工作,出了问题,追究医务人员个人刑事责任,与情理不合,于法无据,建议法庭判决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张某到,,医院妇产科分娩,整个产程在被告人马某某的指导下,被告人费某某和另一医护人员杨某三人共同完成了孕妇张某的分娩过程。由于费某某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资质,马某某作为值班医生,仍指导费某某进行分娩医疗技术操作,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致使孕妇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新生儿颅脑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经XX市医学会《XX医鉴(2013)01号》鉴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经安徽省医学会《皖医鉴字(2013)15号》鉴定:该病例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医院和刘某夫妇及患儿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刘某夫妇对马某某、费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费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该起医疗事故发生的过程。

2、被害人刘某、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9日在,,医院妇产科分娩,后在分娩过程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其女儿脑颅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的事实。

3、证人杨某证实该起医疗事故发生的经过。

4、XX市医学会XX医鉴(2013)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生为合法执业人员。护士费某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2、院方在孕妇产程观察中,胎心变慢,未给予吸氧、药物等处理;未立即给予终止妊娠;新生儿出生长达3小时未转入新生儿科治疗。3、新生儿窒息与患儿脑瘫有因果关系。4、2013年1月9日彩超示:晚孕、头位、胎儿脐带绕颈,有脐带绕颈存在。5、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安徽省医学会皖医鉴(2013)1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晚孕入院时的彩超(2013年1月9日)提示,胎儿脐带绕颈,不作为破宫产指征;2、,,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生为合法执业人员。护士费某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3、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失:(1)有违规操作。从产妇入院临产后到胎儿娩出均由无助产资格的护士进行。(2)医方的医疗文书记录与临床实际存在不相符现象。其产程记录与实际结果不符;在产程活跃延缓时(15:30-20:30)未能积极处理;(3)新生儿抢救复苏记录不详细。资料中无完整的新生儿抢救记录,就其医嘱记载分析,其新生儿抢救复苏不规范、不及时,如抢救插管在出生后10分钟进行;(4)医方的医疗文书出在不规范现象。新生儿抢救及转诊,无详细病程记录。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5、本案还有以下基本证据,劳动合同书证实马某某、费某某均系,,医院医护人员,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及归案经过;本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546号民事调解书,医疗过失损害谅解书证实事发后,,医院已和刘某夫妇及患儿刘一一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刘某夫妇对马某某、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费某某作为XX市,,医院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XX市及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均明确指出费某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被告人费某某也是明知无上述资质,仍参与诊疗活动,并发生医疗事故,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事发后,两被告人所属医院已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该起医疗事故的发生系由多种因素而引发,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费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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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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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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