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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漫谈
来源: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量:293

一、绪言

建筑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领域,施工单位为了争取签订合同往往将报价压缩到了成本临界点,而建设单位在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法律人员的协助下,施工承包合同中模糊地带越来越少,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时欲调增费用却无从下手,致使施工单位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导致这种情形出现的重要一点就是有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在建筑施工业内,会干的不如会算的,在合同和法律框架内及时进行索赔,对于施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施工单位角度对工程索赔进行梳理,希望对施工单位有所助益。

二、工程索赔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 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一词的英文是Claim,本意是主张自身权益,指一方受到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自身的损失,它是一种正当权利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对过错方的惩罚。无论是在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情况下的索赔,还是双方都没有违约所发生的索赔事件,都是一种正当权利的要求。索赔问题与履行合同并不矛盾,索赔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促使合同双方坚持守约,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索赔是承包商的应有权利。

三、工程索赔分类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工程索赔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多种分类,按依据类型分类: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事件分类:工期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索赔等。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主要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这种分类简洁明了、驭繁以简,因为工程索赔的诉求无非就是工期顺延和费用调整,过度的理论分析只能将其复杂化而不具有实操性。所以,本文拟从这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工期索赔

工期指一项工程完工的时间限制,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以天数表示。工期主要分为合同工期和定额工期。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通常有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工期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合同工期比较好理解,本文不再赘述。

定额工期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建设部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所需消耗的时间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我国各地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划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二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三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定额工期是双方出现工期争议时,尤其是工期鉴定时非常重要。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干扰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进行合理顺延,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有关对工期修改、调整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干扰事件的影响文件,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一种保护自我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二)费用索赔

所谓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在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变化而遭受损的条件下,向业主索取的合同价以外的费用。费用索赔是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标的索赔,索赔费用不应被视为承包商的意外收入,也不应该被视为业主的不必要支出。实际上,索赔费用的存在是由于建立合同时还无法确定的某些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因素导致的结果。工程索赔之所以产生,在于合同内或合同外的干扰因素导致,因干扰因素导致工期的延长或费用增加,承包商不能对非自身的因素导致的不利后果全部承担,同时,由于索赔费用关系着承包商的盈亏,也影响着业主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因而费用索赔常是双方分歧最大的索赔。

承包商的费用索赔包括额外工作索赔和损失索赔。额外工作索赔费用包括额外工作实际成本及其相应利润。对于额外工作索赔业主一般以原合同中的适用价格为基础,或者以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工程师确定的合理价格为基础给予补偿。实际上,进行合同变更、追加额外工作,可索赔费用的计算相当于一项工作的重新报价。

损失索赔包括实际损失索赔和可得利益索赔。实际损失是指承包商多支出的额外成本;可得

利益是指如果业主不违反合同,承包商本应取得的,但因业主违约而丧失的利益。计算额外工作索赔和损失索赔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计算基础是价格,而后者的计算基础是成本。

索赔项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用、利润(额外工作索赔可计入)等。

四、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索赔不仅要有正当理由,而且要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民法总则、建筑法、合同法及施工合同纠纷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等。

  第二,合同性文件依据。工程索赔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各种签证、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来往函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材料进场凭据、地方计价规范调整文件、现场气象记录、市场信息资料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整理。

五、工程索赔程序

首先要提出索赔要求,按照2017版示范文本,要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生索赔事件后42天内报送索赔报告;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再进行谈判解决索赔,谈判无果可按约定的调解机制解决索赔争端,最终协商不成再提交仲裁或诉讼。

六、工程索赔策略

1、规范文件管理,索赔有理有据。

重视资料的管理,全过程形成并收集索赔事件的相关资料,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一方由于资料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

2、及时提出索赔,注意索赔期限

施工合同中一般会有关于索赔条款的约定,一般应明确出现什么情况时可以进行索赔,索赔的时效,出现新增及变更项目时的各种费用的计取方式等,及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3、组建索赔小组,专业人员协助。

索赔是专业性工作,需要技术、造价、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协同制作索赔报告,因为索赔报告的质量和水平,对索赔成败至关重要。如果索赔报告不严谨、依据不准确、证据不充分等,会降低索赔的成功率,有时还会导致发包方的反索赔。所以,施工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组建专门小组,预测潜在索赔机会,并针对已出现的可索赔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索赔,有条件的单位可聘请专业的项目法律顾问参与,从诉讼或仲裁解决的思路做好远期准备。

4、抓大放小,提高索赔成功率。

施工方不宜频繁索赔、事事索赔,这样会引起发包方的反感,应着眼于对工期有重大影响、费用较大的可索赔事件。对于小的可索赔事件要及时汇总并报发包方,争取适当补偿,即使未获得补偿,也对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后续索赔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作用。


总之,索赔是施工企业的权利,是企业赢利的重要途径。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即使具备条件时,也要有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来实施。施工企业应重视索赔、勇于索赔,以平等心态来对待承发包关系,培养专业人员,借助外部专业人士,据理力争,规范索赔,并在此过程中逐渐与国际工程承包惯例接轨,为未来的“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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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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