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尚存争议,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未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故不宜将其纳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