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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
来源:李小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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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制权和股权密不可分,在探讨管理层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之前,首先要了解股权的九条生命线,即: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管理层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呢,根据公司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类型。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1、扩股,管理层通过扩股,扩大持股比例。扩股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扩股;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2、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常指在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由多个投资者或股东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扩大共同的表决权数量,形成一定的控制力。
3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
4
、超级投票权--A/B双层股权结构,该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一类为一股一权,一类为一股多权,由此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同股同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5、修订公司章程,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和投票权;虽然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修改章程的方式来保护管理层的控制力确为可行的方式,但章程到底怎么改,还需要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探讨。

二、非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1、掌握控股权是王道

       谁拥有的股权越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牢固,我们把持有67%以上的股权称为“绝对控制权”,因为这代表着管理层拥有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带来控制权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归集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许多种,例如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

3、设定限制性条款
       
设定限制性条款并不能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强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御性作用。限制性条款大多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一方面,限制性条款可以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另一方面,为了拿下董事会的“战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直接规定董事会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过半数)由核心管理层委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章程的法定、意定事项的范围有所限制,在设立限制性条款时,必须时刻避免触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4、其他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职工代表董事,则该职工代表董事不能随意被股东会罢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罢免董事的决议方式与选举董事时的决议方式相同时,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罢免董事会的决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直接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相同地,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若投票方式不吻合,则不能随意罢免。当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等外资企业不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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