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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借款条的法律责任
来源:乔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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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借款条的法律责任
所谓借款条是指借款人借得他人款项后为他人出据的书面借款证明。从借款条的内容应当能够看出借款的金额及借款人的名称,这是最基本特征。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借款条。一个完整的借款条应当包括:借款时间、地点,借款人的名称、借款的数额,币种,出借人的名称。
借款条有借款人自己书写、出借人书写、打印及代人代书等多种形式,不论那种形式都应当由借款人签名或按手印(法人组织等应当加盖公章)。
借款条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事实的证明。古人云空口无凭,立字为证。
所谓自书借款条是指借款人自己亲笔为出借人书写的借款条。自书借款条与其他几种形式的借款条相比,自书人对借款条的内容及意思表达内容十分清楚,因此其证据效力最强。但是并非所有自书借款条的自书人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自书借款条形成的原因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第一, 自书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几种情形:
1,自书人承认借款事实存在;
2,借款事实存在,借款条是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的情况下写成的;
3,借款条是自己自愿写给他人,但是事后自书人否认有借款事实;
上述两种情形自书借款条的自书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第1种情形是借款事实存在,自收人也承认借款事实的,有无借款条借款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借款条只不过是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凭证,承担还款责任理所当然,这一点不难理解。第2种情形,有些人持不同看法,认为自己书人既然否认借款事实存在,那么借款条能成为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我认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错误的,因为有无借款事实,在某种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双方清楚,借款条是借款事实发生的唯一凭证,自书人否认借款事实,但是无法否认自己书写的借款条,这个借款条就成为认定借款事实的唯一证据,即便存在未发生借款事实的可能,在无法分辨的情况下,只有依法认定是自书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 自书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几种情形:
1,没有借款事实,自书人是被胁迫书写的借款条;
2,没有借款事实,自书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书写的借款条;
3,已经偿还了借款,未收回原借款条;
以上三种情形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没有借款事实,自书人是在被胁迫、被强制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书写的借款条或者是已经还清借款未收回原借款条。否则,自书人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乔维刚 20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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