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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
来源:李小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1
浏览量:236

       企业申请破产后,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清偿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清偿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总结为: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附:《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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