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刚律师亲办案例
洛阳工伤律师王自刚:上班被撞死为何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来源:王自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8
浏览量:395
案例回放:近50岁的老张,因原单位体制改革,于2004年初与原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老张觉得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经朋友介绍来到一家外企从事安保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3月的一天早晨,老张在骑车上班路上不幸被从后面同向行驶的一辆帕萨特车撞成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路途中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应由帕萨特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老张的妻子经咨询且在等待肇事司机赔偿的同时将老张从事安保工作的外企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老张的妻子不服又将该外企起诉、上诉至一、二审法院。
判决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均裁决或判决老张与该外企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外企无需向老张妻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律师解析:针对此案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此案为何需经过“一裁二审”而非“两审终审”?
二、老张妻子作为当事人成为劳动争议主体一方参加仲裁、诉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三、老张妻子的诉讼请求为何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裁决或判决驳回?

其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但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的特殊情况,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仲裁前置”,即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一裁二审”制。
其二: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老张虽然是非因工死亡,但却不能认为一方主体已经不存在,其权利义务也就同时消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张妻子作为合法的继承人同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张的财产和老张在世时应享有的相关保险、福利。也就是说,其妻与老张的遗产及有关福利是相联系的。因此,老张妻子作为当事人成为劳动争议主体一方参加仲裁、诉讼及其他民事活动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其三:老张妻子的诉讼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裁决或判决驳回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这是因为:老张妻子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老张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因他人责任造成,故该外企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老张妻子的观点及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是对认定因工死亡形式上的肤浅认识却未真正理解认定因工死亡实质含义。此案的关键是确定老张与该外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中,“各类企业的职工”是指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由于老张于2004年初与原单位办理的是内退手续而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那么,老张与原单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而与该外企却仅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此案不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老张不能被认定为因工死亡,老张妻子的诉讼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裁决或判决驳回是合法有据的。

但此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故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内容由王自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自刚律师咨询。
王自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09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洛阳市涧西区蓬莱路2号国家大学科技园A区2号楼1-2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自刚
  • 执业律所:
    河南淳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9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洛阳市涧西区蓬莱路2号国家大学科技园A区2号楼1-2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