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利润分配之诉,谁来当被告?
实务中常常出现大股东把控公司、拒不分配利润的现象。面对这些滥用股东权利的大股东,受害股东能否以其为被告提起利润分配之诉?
裁判要旨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提起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一、2008年5月5日某公司成立,公司原有股东为安某、邹某,法定代表人为邹某。
二、股东安某认为,公司长期未分配利润,遂以某公司和股东邹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未提供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三、一审法院山东省成武县法院、二审法院菏泽市中院均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的规定,股东提起分配利润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故本案中股东安东风以股东邹成传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
实务总结
一、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即提起利润分配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而被告则必须是公司,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如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为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的规定,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此种情况下,一般可以列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为第三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二审法院菏泽市中院认为:“安某一审期间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营业所得利润10万元(具体数额以对账为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的规定,安某请求邹某支付营业所得利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