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债权确认一案代理意见
作者:毕凤娟 更新时间 : 2020-01-06 浏览量:2255
破产债权确认案件代理词
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账务清析、会计凭证真实,能够证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原告从被告进货及付款情况:采用货到后付款的方式购进三种疫苗,合计金额1286040元,已付货款1058664.5元,应付(未付)货款227375.5元。
二、被告召回的案涉狂犬疫苗价值为353192元,应冲抵原告欠款227375.5元,形成原告对被告的债权125816.5元。
长某科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长某公司)发生疫苗事件后,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召回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原告通过长某公司的合作单位国有控股公司退回有效期内狂犬疫苗6664支,合计金额353192元。被告对召回的疫苗,应冲抵原告欠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退货……等违约责任”。
三、原告因长某公司疫苗事件封存案涉水痘疫苗,价值235669元。封存该疫苗,是就“长某疫苗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减损行为,被告应承担原告该项财产损失,形成原告债权235669元。理由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15日,长某生物不到一年内连曝两次疫苗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
2、2018年7月23日,某自治区药监局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长某疫苗案件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下达红头文件,督促辖区内疫苗储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长春长某所有疫苗产品的库存封存、暂停使用和产品召回等工作。
3、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分别对长春长某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国家药监局撤销长某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在被告已被撤销、吊销相关证件时,原告对涉案水痘疫苗封存,是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紧急减损措施。
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原告于2018年8月即依指示封存水痘疫苗,被告于2019年6月被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破产。故原告依法对被告享有债权。
综上,原告因退回狂犬疫苗、封存水痘疫苗合计金额588861元,冲抵应付账款227375.5元,形成债权361485.5元。请法院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