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所律师主页
河北九度律所律师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留言咨询
河北九度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该如何确定?
来源: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6
浏览量:943


【案情回顾】 

何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5110刘某借款十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月利率百分之二,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某找来好友王某为其提供担保,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201611刘某向何某索要借款,何某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但过后何某迟迟未还款,20171刘某将债务人何某与连带保证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王某辩称自己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作者解答】  

本案中王某的理由成立,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时间,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期间应当从债权人刘某要求债务人何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从201621日起计算因此债权人刘某必须在该宽限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即201681日前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中债权人刘某于20171月才提起诉讼显

以上内容由河北九度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河北九度律所律师咨询。
河北九度律所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7好评数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31-1号 即是渤海明珠底商 四道桥汽车站西行200米路南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河北九度律所
  • 执业律所:
    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3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31-1号 即是渤海明珠底商 四道桥汽车站西行200米路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