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0日A公司与B医院签定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B医院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但A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不包括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内容。后因A公司未及时提供服务,B医院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A公司则以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作者解答】
1、本案中A公司与B医院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A公司向B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超越了A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所以该合同有效。
2、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由于A公司未及时向B医院提供服务,属于不履行约定债务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