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文君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来源:武文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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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亲结发妻,在527——我爱妻这个温暖的日子里,我写这个主题大煞风景,但是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又想为我们的姐妹们,尤其是家庭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姐妹们提供一点维权的小知识,下面就通过我曾经办过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一下,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如何维权。

  一、案件概况

  张某(女)与潘某(男)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因二胎夭折,张某精神受到打击,丈夫潘某常年在外打工,对张某不闻不问。长期的精神压力及丈夫的冷漠令张某备受折磨,最终被诊断为精神病。在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张某与他人生下一孩子,潘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经一审法院审判,判决双方离婚,张某仅分得冰箱一台、彩电一台、三轮摩托车一辆。因张某患精神病,生活已无法保证,张某提起上诉。

  二、办理过程和结果

  广文家事团队武文君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与张某家人充分沟通后,查阅一审卷宗,在二审中提出了几个关键点:1、根据医院病历,张某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2、一审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与他人生下孩子是否构成婚姻中的过错,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3、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否有遗漏?二审中,通过举证证明张某精神状况异常,与二审承办法官就张某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及监护人的问题积极沟通,最终二审法院以本案一审程序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发回重审后,武文君律师作为张某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潘某的银行卡及资金来往明细,被告知先行开庭,如有需要再调取。庭审中,武文君律师围绕几个关键点举证质证:1、张某现在的精神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资金的行为,潘某作为张某的配偶系张某的监护人,其起诉离婚在程序上无法保障张某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张某的行为能力并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后,再处理离婚诉讼;2、对张某精神失常期间,潘某不管不问,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及监护义务,要求潘某承担责任;3、对原告潘某的住房、工资、存款等核心问题,通过举证、发问等找到突破点,再次申请法院调取潘某银行卡及资金往来情况;4、根据张某现在的精神及生活状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生活困难一方,要求潘某对张某进行帮助。

  庭后调解,在广文家事团队武律师向潘某详细分析了本案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结果,首先张某的精神状况可能会使离婚诉讼的程序延长,包括认定张某的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这都是单独的诉。其次,对于庭审中潘某自认的工资数额,张某已经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的证据,如果存在大额的转出,仍然要查明清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潘某的离婚诉求,原告潘某同意当庭一次性补偿张某5万元,原审判决的冰箱、彩电、三轮摩托车仍归张某所有。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中,事实上张某与潘某并没有值得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分割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范围进行分割,对于弱势群体适当予以照顾。张某精神失常且多年在家务农,对夫妻财产已经失去了控制,自身也没有生活能力,甚至将来法院判决也会面临执行难的情况,这是本案面临的现实困境。广文家事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通过详细的分析、论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找到了本案的突破点,使潘某认识到其作为丈夫对张某有扶养义务,即使《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离婚时,张某作为生活困难一方可以主张对方的帮助。最终,潘某接受武律师的观点,当庭一次性支付了补偿款。

  四、律师寄语

  随着时间的流逝,恋爱时的轰轰烈烈,缔结婚姻时的山盟海誓都将趋于平淡。女性在婚姻中往往承担着更多的家庭责任,相夫教子、一世安稳是大多女性对婚姻的期许,但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提醒姐妹们,为家庭付出的同时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提升自我。在婚姻遇到困境时要勇于运用法律、相信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文家事律师团队,您身边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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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武文君
  • 执业律所:
    河南辰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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