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洋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房产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量:437

【案情简介】

    2006年,杨x进和张x蓉通过网上相识,后杨进多次向张x蓉表达了自己对她的爱慕之情。20103月,杨x进与张x蓉确定了恋爱关系。杨x进付了首付款,并以自己的名字贷款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就进行了登记结婚。杨x进(化名)和张x蓉(化名)登记结婚时,张x蓉做出了“房子加我的名字,我会跟你白头偕老”的承诺。双方办完结婚登记后,两人又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的名字变更为两人共有。此后,张x蓉即将户口迁入了杨x进的房屋中。然而婚后没几天,两人就因为车贷、房贷等问题产生了诸多矛盾。杨x进随即提出将房产变更回他一人名下。张x蓉便搬回了娘家。杨x进认为张x蓉不履行婚后妻子应尽的义务,杨x进将张x蓉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将房子判为自己一人所有。

    起诉书中,杨x进表示在结婚登记时,张x蓉索要房产共有权,自己为过上温馨的婚姻生活,迫不得已答应了她的要求,这种做法应认定为对张x蓉附义务的赠与。但张x蓉未履行与自己同居的义务,而且因为张x蓉的原因而导致离婚,自己有权撤销对张x蓉的房产赠与。


【律师分析】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登记在杨x进和张x蓉名下的房屋,杨x进是否能以张x蓉未履行与其同居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赠与。律师认为,婚姻关系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是两人共同的财产。由于人身关系的婚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杨x进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本案中,应考虑到房产是杨x进婚前购买并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的事实。

    该案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最终,房屋归杨x进所有,杨x进负责支付该房屋所需的房贷,并付给张x蓉补偿款17万元。

    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仅登记夫妻一方的姓名,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如果在结婚后,夫妻一方应对方的要求去房产管理部门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也是允许的。但房产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个人所有房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另一方就有权向法院主张要求分割房屋了。

    那么,实践中,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情形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一、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二、如果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五、综合考虑一方为房产的付出情况,如首付款的支付,偿还贷款的情况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有三种方法: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及价值补偿三种。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来源、双方住房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并结婚上述原则,将房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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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洋
  • 执业律所:
    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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