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洋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婚后共同清偿贷款,离婚处理?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量:265

【案情简介】

     1996年,王某经人介绍与薛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2年多的交往,二人于1998928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了结婚证。此后几年,双方一直在北京打拼。双方婚后居住在薛某于1996年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的房子中。该房总房款70万,首付20万,向银行贷款50万。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结婚后王某一直没有怀孕,为此事双方曾发生过不愉快。为了查清不孕的原因,王某到医院检查,结果自己一切指标正常,没有问题。王某遂让薛某也是检查,后薛某去检查的诊断结果为薛某存在生理问题,暂时不能生育。随后夫妻二人四处求医,但还是毫无结果。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王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于20123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王某诉称,由于被告的原因使得两人结婚多年来没有生育,虽经多处求医,但仍无好转迹象,因此原告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和做母亲的权利被被告剥夺,并且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原、被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通州区的房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16万,总利息20万,此房屋现值已达280万。

    被告薛某辩称,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很好,但现在夫妻关系不融洽,没有孩子,两人之间经常争吵,感情已破裂,所以同意离婚。但就房产如何分割发生争议,薛某认为该房产系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律师分析】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律师团队认为:对这样的房屋进行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一般会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房屋进行处理

    其次,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还贷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可以查阅银行对账单。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双方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特别约定,则分割房产时约定优先。因还贷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即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补偿给对方。

    对于如何计算共同还贷对应的房产增值,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计算方式不一致,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就本案而言,该房屋总房款70万,首付20万,贷款50万,总利息20万,共同还贷16万,房屋现值280万,那么应补偿给另一方的款项为:160000÷(700000+200000)×2800000÷2=248888元。

 因此,在本案中,应将该房产判决归薛某所有,薛某应给付王某补偿款248888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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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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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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