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女士和张先生婚后多年未能生育,经检查刘女士患有不孕症。夫妻二人求子心切,于是通过中介联系了能够提供代孕服务宋小姐,双方签订《代孕合同》,约定采用体外受精的方式培育受精卵,并由宋小姐孕育,代孕费用10万元,签订合同后先付5万元,待顺利产下小孩后再支付剩下的5万元,怀孕期间宋小姐的生活费、营养费等全部由张先生夫妇承担。今年3月,宋小姐顺利产下一名男婴,随即就被张先生夫妇抱走,宋小姐出院后要求张先生夫妇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5万元,但却遭到拒绝,宋小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夫妇支付欠款,宋小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宋小姐要求张先生夫妇支付欠款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所以首先应确认该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违反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宋小姐不能基于此合同要求张先生夫妇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其诉请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拓展链接】
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可见,国家对于代孕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如果医疗机构违法为他人实施代孕手术,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