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文本由供方提供,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女士对价款、交货等条款进行了审核,但争议解决条款并未留意,后因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立案审核中被告之应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仲裁和诉讼有许多不同之处,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仲裁和诉讼的启动条件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虽然没有仲裁条款,但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而且必须要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
诉讼的启动则不必须是双方约定。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无须与对方达成合意。
二、受理范围不同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诉讼既包括民事诉讼,也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大于仲裁的受理范围,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纠纷均可提请诉讼。
三、仲裁庭和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不成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该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在当事人不能选定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由三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法官和陪审员由法院安排,当事人无权选择或指定。
四、仲裁和诉讼的审理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
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还有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力。
五、保全和执行程序不同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程序中,保全和执行均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六、收费标准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全国标准统一。
仲裁委受理案件,各地仲裁委均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总体上高于诉讼费收取标准。
仲裁和诉讼的诸多不同,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条款,综合考量,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