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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可以请求退回履约定金
来源: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量:69

 

 

案情 

 
 

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套,经房产中介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乙是外地户口,且不能提供在秦皇岛连续12个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若乙不能办理落户,甲将定金退回乙方,半个月内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签订合同后,乙向甲支付定金,并向中介支付中介费。之后,乙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被告知不符合迁移条件,无法办理。乙将不能办理落户的情况告知甲,要求退回定金,甲拒绝退回。 

 
 

律师分析 

 
 

1、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乙不符合迁移落户本地的条件,乙方家庭均不是本地户籍,无购房资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秦政字〔2017〕19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乙不具备购房资格,限购政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3、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若乙不能办理落户,甲将定金退回乙方,半个月内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乙到政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但乙不符合迁移条件,无法办理,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履约定金; 

 
 

延伸 

 
 

秦皇岛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城市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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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九度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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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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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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