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套,经房产中介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乙是外地户口,且不能提供在秦皇岛连续12个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若乙不能办理落户,甲将定金退回乙方,半个月内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签订合同后,乙向甲支付定金,并向中介支付中介费。之后,乙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被告知不符合迁移条件,无法办理。乙将不能办理落户的情况告知甲,要求退回定金,甲拒绝退回。
【律师分析】
1、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乙不符合迁移落户本地的条件,乙方家庭均不是本地户籍,无购房资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秦政字〔2017〕19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乙不具备购房资格,限购政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3、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若乙不能办理落户,甲将定金退回乙方,半个月内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乙到政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但乙不符合迁移条件,无法办理,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履约定金;
【延伸】
秦皇岛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城市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