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权李某在西安市某行政区域内经营该公司的自有品牌办公用品,许可期限一年。甲公司负责帮助李某寻找店铺,提供装修方案和图纸,并提供运营指导和培训服务,李某交纳特许经营费3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帮助李某寻找店铺,同时李某发现甲公司注册时间不足一年,且只有一个直营店,与签订合同前的宣传严重不符,所以想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李某的想法能实现吗?
商业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基于对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良好的商誉和知名度、以及对盈利保障的信赖而加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能力和实力方面是不对等的,特许人占有绝对的主动权,被特许人的经营,包括店铺选址、装修风格、技术设备、服务模式、收费标准、原材料等等都受特许人的控制。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的准入条件、披露义务,被特许人享有的解除权均做了明确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双方均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约定和法定的解除权,除此之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门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合同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条规定意味着被特许人享有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超越普通合同权利的一项特权,主要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合同时排除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条款是针对特许人的如实披露义务,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情况下的法定解除权。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隐瞒了公司的真实情况,未尽到如实披露义务,李某可以据此主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