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锋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代理词
来源:成华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量:535

尊敬的审判长: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成华锋、姚明秀(实习)律师担任其与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相关的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开始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借给被告。直到2015年年底被告仍欠原告160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亲笔借条,并签字按手印。随后,被告不仅未对该借款进行偿还,反而自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8日从原告处又借走151000元,期间被告于2018年11月18日、19日共计偿还了20000元,有双方微信转账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291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第九条第(二)款:(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故原、被告双方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属于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归还160000元借款并依法支付借款的相应利息(至还清160000元本金之日止),至今日庭审之日利息共计约187200元。

基于原、被告之间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但至今无果。至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应继续履行其还款义务。

同时,原、被告对于2016年1月1日的160000元口头约定了借期内每月3分利息,且被告当庭对此予以了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期内的每月3分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依法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每月3分支付利息,即原告出借被告的借款应当自被告出具借条之日起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按照月利率3%计算,以上160000元借款的利息共计约187200元。

即便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界限,人民法院也应当最低限额的支持原告月利率2%的主张。

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归还131000元借款并依法支付借款的相应利息(至还清131000元本金之日止),至今日庭审之日利息共计约12355

原、被告关于2017年至2019年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相关的借期、逾期利息,结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被告于2018年11月18日、19日共计偿还20000元,且被告并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该借款进行了偿还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对如上借款并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依法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即自该借款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分别计算,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按照年利率6%(附具体计算表),以上利息共计约12355元。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291000元,并依法支付291000元借款的相应利息(至还清291000元本金之日止),至庭审之日,以上本金及利息共计约490555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被告不履行其相应的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以上代理意见望贵院能够予以采纳。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成华锋  律师

                               姚明秀  律师(实习)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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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成华锋
  • 执业律所: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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