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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补偿款(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增值款)计算方式
来源:贺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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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与汪某于2016年结婚,婚后因经常发生家庭琐事导致矛盾渐深,后张某于2019年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其中一项即为汪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房屋增值补偿款。

主张房屋增值补偿款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但对如何补偿,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故在实务中,存在法院计算方法不一致的情形。汪某于2009年购买该房屋,张某与汪某于2016年结婚,张某于2019年提起诉讼。那该如何计算房屋增值补偿款了?根据案例,现在通行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

第一步先计算房屋升值率:离婚时价格÷(结婚时价格+婚后共同还贷利息+其他成本)

第二步计算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增值款:共同还贷部分×升值率

第二种: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结婚时房屋已产生的投入(首付款+大修基金+契税+装修费用+婚前已还按揭贷款费用)×离婚时房屋实际价值(离婚时房屋价值-房屋未还贷款本金)

因本案的管辖法院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系五中院辖区,五中院辖区通常采取的第二种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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