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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公司中,股东以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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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公司中,股东以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现实中,股东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以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中可知,法律既允许股东以货币出资,又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所有权、商业秘密等,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用于出资。而专利权作为典型的非货币财产,以下仅对“以专利权出资”进行详述。

以专利权出资,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1、 以专利权出资,必须对其进行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以专利权出资,需要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需要依据合同和章程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将专利权转移于公司,并登记、公告,如此才算完成股东的出资义务。

3、 以专利权出资,还需注意对后续技术进步的成果归属和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4、 以专利权出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后果及防范手段。若以专利权出资入股后,专利技术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价值显著下降,导致该股东出资为零或不足该如何解决?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亦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处理方法来防范此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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