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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表决权能否受限
来源:彭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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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观点

一、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但,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表决权能否受限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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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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