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刚律师亲办案例
专利申请文件语言表达不清的严重后果
来源:王自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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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语言表达不清致使官司打5年

塑料羽毛球案是日本有名的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当而引起的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案情是这样:英国某公司于1951年3月7日就一种塑料羽毛球的发明向日本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于1952年8月21日获得了日本专利权(日本专利第195747号)。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表述为“以竖杆及与其一体的多根横肋为特征的、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坚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1959年,原告专利权人向东京地方裁判所起诉,控告日本有名的销售体育用品的美津浓公司、汤智田贸易公司、横滨合成树脂公司等4家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制造、销售。但是,这4家公司联合提出反诉称“原告权利要求应理解为‘… …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而被告的羽毛球头和球招并没有连成一体,是分别制造后接合而成的,而且被告对球裙还有第233892号关于羽毛球球裙的专利。故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最后原告辩驳说,“‘连成一体’四字是竖杆的定语,权利要求包括的羽毛球,也包括分别制造后再接合而成的羽毛球,这种解释在日语语法中无懈可击”。

这场官司因此一直打了5年,最后以4家公司败诉告终。东京地方裁判所1964年11月14日判决,4家公司向原告支付6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金。

其实原权利要求书如写成“——由球头和有连成一体的竖杆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就不会使官司打5年!可见专利申请文件的文字表达水平至关重要,须字字推敲。专利申请文件,真是一字值千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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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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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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