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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点梳理
来源:张智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量:395

一、民间借贷适用主体


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相对于国家金融机构借贷行为而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以P2P网贷平台为典型),是近年来伴随农村金融发展和民间融资的大潮发展而来的产物。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因现今并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其进行规范,理论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颇有争议,但实践中涉及大量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都是由人民法院审理,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

  二、出借人起诉至法院需提交如下证据



1、提供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笔者建议:出借人出借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不是出具“收据、欠条”等。原因在于二者虽只是一字之差,但代表的法律关系并不一致。借条体现的最直接的法律关系即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收据、欠条体现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借贷法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较为模糊。

2、提供转款记录,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需提供转账记录以证明借款人已收到借款,借款合同已生效。近年来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审查愈加严格,仅凭一张借条就可胜诉的情形已一去不复返,故从证据审查角度,笔者建议借款人出借借款时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转账凭证。



 三、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两线:

1、24%,年利率24%为法律法律保护范围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36%,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主张出借人返还该部分利息。

三区:

1、法律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四、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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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智宇
  • 执业律所: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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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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