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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之合同签订
来源:张智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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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最近处理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了解到很多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认识偏差及误解,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风险很大,不想也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今天笔者结合《劳动合同法》详细阐述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促进劳动用工良性发展。

1、劳动合同签订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2、劳动合同的类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虽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性质、用工形式、风险防控等因素自主选择劳动合同的类型。

 3、劳动合同的生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据此规定,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事情就这么简单吗?笔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确实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却因种种原因而导致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得不到仲裁庭、法院的支持(因原因较多,笔者不便一一列举)。所以笔者建议劳动合同的签订须格外注意,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得不到支持。


 4、劳动合同之试用期

 试用期对用人单位来说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期间与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相对简单。但笔者处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那么试用期应该怎么约定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3个月≤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1年≤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年≤合同期限(固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调岗或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能够重复约定试用期。

对于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并已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5、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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