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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浅析
来源:张智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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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笔者最近便遇到一件因婚事未谈妥,而索要已支付的彩礼的案件。

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彩礼的认定;2、是否返还及返还范围;3、彩礼的性质问题,下面笔者就为您一一讲解。

婚前给付的哪些财产属于“彩礼”呢?

 彩礼属于风俗习惯,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多指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笔者认为,认定男方婚前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2、给付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3、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男方婚前给付的数额、价值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饰物等,则不宜认定为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是否返还、返还范围,笔者认为应区分男方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彩礼的具体返还数额应区分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应依据《解释二》第10条,可以主张全部返还;(2)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应返还彩礼的有两种情形:(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金额较大时,法院会倾向于返还财产。若共同生活许久并存在怀孕、育有子女情形,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法院一般支持返还彩礼的可能性较小。

    彩礼的给付多是男方因地方风俗习惯,为了最终达成婚姻契约关系而给付。男方给付彩礼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如果最终未结婚或未办理结婚登记,则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若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也有违民法中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彩礼的性质应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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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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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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