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下午2时左右,王某驾车撞到行人张某,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5天,被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2016年7月20日王某和张某达成协议,约定王某支付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再补偿其5000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再无纠纷。后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医疗费及5000元补偿金。2016年9月21日,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7375元(未扣除已赔偿的金额)。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当事人能否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呢?
本案本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但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即使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法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