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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不合格,公司能否开除员工?
来源:刘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量:576

临近年末,想必各大公司都在忙着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往往是公司奖惩员工的重要依据,关系着员工的职位升降和收入增减。

对于很多公司来说,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在实行这些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不能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呢?答案在下文一一揭晓。



案情概述:

    王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研发工程师,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但公司于20181226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考核不及格,无法胜任工作,经公司安排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于是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针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申请了劳动仲裁,王某认为,公司制度未明确规定考核分数不合格即为不能胜任工作,且考核系统是公司所设定的,存在更改分数的可能,因此,王某对考核分数以及公司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不予认可。


仲裁裁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所述,其主张王某的考核分数过低而认定为考核不及格,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未就该考核分数属于不合格进行举证,且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合同的依据,亦无法证明考核得分的客观性,所以,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除了考虑考核标准及评分的客观性,还会考虑多方因素,例如培训内容及方式是否有助于员工相关技能的提升、考核指标是否合理、考核周期是否合理等。也就是说,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直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中,并无年终考核不合格,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前提:(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但是,即使员工满足上述两个前提,也存在例外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完备的考核制度,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对劳动者是否胜任本岗位工作作出有效评定。

(1)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对劳动者的基本履责、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判断其是否胜任工作。

(2)在作出综合评价后,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相应调整岗位,所调岗位不得带有侮辱性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以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认定和合法合理的薪酬调整,但禁止滥用管理权。

(3)对劳动者工作能力再次进行综合评定,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为劳动者所知晓。

3、若劳动者符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分别来自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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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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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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