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先暂时出来,案件照样走程序
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有下列情况的一般不批准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特殊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是当事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况仍然应当考虑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理论上讲,刑事案件当事人从第一次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判决生效之前都可办理取保候审。实践中,通常在逮捕之前争取取保候审的成功机会较大。逮捕之前可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安刑事拘留期间,二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对于两个阶段的时机把握有所区别:
1. 公安刑事拘留期间争取取保候审,要注意以下问题:
(1)刑事拘留时间通常一般不超过30天,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公安机关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就必须要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因此要特别注意对时间的认知、把握,及时争取取保候审,同时多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防止案件已经被移送审查批捕,自己还不知道。
(2)争取取保候审并不是越早越好,因为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是不妨碍案件的侦查,因此如果当事人涉嫌的案件属于共同犯罪,且存在在逃人员,通常办案机关会因存在串供的可能而考虑不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这时的取保候审需要适当等待一段时间。
2.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批捕案件,按规定是要在7天之内做出决定,时间很短,因此最好是在案件刚到检察院的3天之内就把申请取保的相关理由及材料呈递给检察院办案人员。
(2)审查逮捕期间,案件侦查已经具有初步证据,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并根据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专业可靠的申请材料来说服检察院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