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洋律师亲办案例
污水处理厂附近,河道擅自养鱼,受损谁来赔?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量:375

污水处理厂附近,河道擅自养鱼,受损谁来赔?

 

xx等11人诉xx污水处理厂水污染责任案

 

案件简述:

xx11人,2012年在某河段设置养鱼网箱进行渔业养殖(注意此处养殖鱼类王xx等人没有征得任何机关同意,养殖近一年期间内,有关部门也未做出处罚、惩戒;行政机关有文件明确说明水质不适合养鱼。该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违规不违法)。准备2013年冬季上市销售,不料在2013年10月初,王xx突然发现网箱鱼类大量死亡,王xx等11人随即申请对死亡鱼类原因进行鉴定。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河道水色发黑,有恶臭味,xx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正向河道排放污水。调查组对污水厂排污口南100m处河水取样,经水质分析,结论为:本河道网箱养鱼死亡属于养殖水环境污染事故,xx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的水是造成鱼类死亡的主要原因(注意:此处鱼类死亡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造成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提供书面事实依据)。

对死鱼损失估算直接经济损失99.18万元(注意:被告提出此处并没提供死亡鱼类质量、数量、单价等进行充分证明,损失没有依据法院并没有质疑大量的死鱼,调查组建议,由原告进行打捞和处理网箱和死鱼。原告在打捞和处理死鱼费过程中支付了相关费用10余万元

原告王xx等11人诉请:

判令被告xx污水处理厂赔偿原告鱼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18万元及鱼类打捞及处理花费10余万元。

被告xx污水处理厂辩称:

环境污染(被告推脱是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造成,使得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至河道。知道此情况后,被告并未加以整改处理),是否为造成鱼类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辩称死亡鱼类损失与被告无关,但被告存在证明责任又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定论:法院判令被告xx污水处理厂(侵权人)承担鱼类死亡与被告排污水举证不能责任,即损失(99.18万)元)的25%。

 

解说:国家对养殖业依法给予保护,但本案渔民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河道养鱼,虽尚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该行为应当予以取缔,而不应怂恿。同时,该河道水质为TV类水质,不适合养鱼,在该河道养鱼自然死亡的可能性会较大,渔民应当由一定的预知,其擅自养殖风险较大,故对其损失保护也应当有度。另外,在该河道养殖鱼类是否食用,会不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未可知。

以上内容由丁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洋律师咨询。
丁洋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4好评数1
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东苑新村2号楼-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洋
  • 执业律所:
    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4*********7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东苑新村2号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