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玲律师亲办案例
我国认罪认罚与国外诉辩交易
来源:孙小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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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8年10月26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个新词渐渐的被刑辩届所熟知,有时会见时第一句话即是:今天你“认罪认罚”了吗?

     何为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法第八十一条及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等条文,又具体规定了认罪认罚对是否批准逮捕的影响及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及其它具体操作程序。概况起来,在我国的认罪认罚强调当事人内心的忏悔过程,通过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可侦查、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并在律师的专业帮助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换取较轻刑期的诉讼程序。

     何为诉辩交易则指: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为减少诉讼成本,且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讨价还价,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检察官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一种制度。简而言之,国外的诉辩交易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案件现有证据进行协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减少诉累的一种诉讼模式。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特别在《人民法院报》撰文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他表示,这一制度不是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翻版,必须积极稳妥的推进,同时要保证报告人的上诉权,不能以“乱抗诉”来对抗上诉权。

总之,个人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在部分地区试点成功后,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方式大面积推广开,对节约大量不必要的诉讼资源,解决目前各级公检法机构存在的“案多人少”问题的确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诚心悔罪,社会危害低的被告人有了更加具体的表达途径,但不能因为有了认罪认罚制度,就可以放弃收集证据,而且应当保持现有证明标准,和坚守证据审查认定红线,同时通过司法机关及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放弃犯罪行为,消除犯罪动机,最大程度的融入社会,更好的彰显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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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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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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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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