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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经典案例:要求逾期利息能不能被支持?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量:313

案情简述:2013年7月14日,原告与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被告借原告款人民币5000000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合同同时约定,如果一被告到期未能清偿借款本金,原告向一被告加收50%的逾期违约金,并从逾期当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同日,原告分别与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签署保证合同,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愿为一被告借原告款5000000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声明,愿同一被告借原告款5000000元提供连带还款责任。2013年9月28日,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与原告签署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至2013年1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一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己给付至2014年2月13日逾期利息225500元,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其余利息未能清偿。经原告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原告与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与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签署保证合同,五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声明,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一被告发放借款,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给付逾期利息,并要求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一被告2014年2月14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一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院应该支持。

法院判决:一、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之日止)。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支付的款项向一被告追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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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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