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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签制度”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来源:刘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量:333

20181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司法解释的重点在于第三条,在出借大额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无法出示双方签字,也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那么法院将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去年底,笔者曾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表过看法(详见往期文章:婚内男方对外举债,离婚时女方承担责任吗?)。依彼时法律之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反而要被动承担债务。本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事实上废止了争议极大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重新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并对共同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
 
那么,面对应运而生的“夫妻共签制度”,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1.  债权人在出借时应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签字时,应有夫妻双方到场,另一方不到场时,也应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2. 明确债务人借款用途。      
借款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所借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概念太过宽泛,甚至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难以举证,所以在借款时应当写明理由,减少事后可能产生的纷争。

该条司法解释可能会使人情往来略显生硬,但从长远来说,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两个层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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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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