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停止供热被拒绝,能否起诉要求停止供热?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4
浏览量:1088

原告甲起诉乙供热公司,要求停止供热,赔偿损失,理由是:甲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故申请乙供热公司在取暖期停止供热,因房屋所在的小区居民楼已具备分户供热的条件,乙供热公司可以采取停止供热的措施,这也是符合节能环保的政策导向,但甲提出的申请被乙供热公司拒绝,故起诉要求乙供热公司停止供热,赔偿损失。

 

乙供热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在双方签订的《供热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由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故不同意甲的申请。

 

另外,乙供热公司同时认为,供热服务具有特殊性,即使甲申请无需供热,乙公司也要尽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义务,乙公司的责任并没有免除。而且,根据所在城市关于《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取暖的情况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供热单位停止供热。而现阶段,在相邻取暖用户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又未协商一致,故不同意甲申请停止供热的请求。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热是一种具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供热又具有特殊性,即热能可以辐射和传导,如果相邻居室存在热差,热能就会从高温居室传导到低温居室,在单个用户不取暖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已享受供热服务的用户,且本案相邻取暖用户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拒绝理由符合我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影响到其他用户的正常采暖。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关于变更合同的规定,只有在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予以变更,一方单方面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另外,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定了应当采用必要的形式,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执行。如《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如果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那么,双方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就是无效的行为。

 

变更合同的履行内容,建议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加以确定,就如同签订主合同一样,缜密、审慎的起草变更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就变更合同内容无法通过法律术语加以固定,也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和审查、修改变更合同的条款,确保各自的权利不受影响,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上中学《政治课》曾经学到过,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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