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晶晶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来源:茅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4
浏览量:641

作者:深圳晶晶律师(婚姻家事合同精灵律师团队)                   2019.12.15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经常会有客户或亲朋好友向我咨询,男方(女方)在分手后可否向女方(男方)追讨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问题。

上周,我的远方表弟,也是特意来电给咨询。他的故事大致如下:今年初,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青春靓丽的A小姐,甚是喜欢,于是对A小姐展开了强烈的追求攻势,希望能在年末携手白头。处在热恋阶段的表弟,抵不住A小姐温柔的诱惑,通过转账的方式,赠与了A小姐三十万,作为他俩购买某市区婚房的首付款。可惜,故事的结局却出人意料。表弟偶然发现,A小姐其实不止一个男朋友,她依仗着自己的美貌,脚踏多条船。表弟悲愤之余,要求A小姐返还三十万购房款并结束恋爱关系。A小姐发现事情败露后,一改往日温柔的面孔,声称购房款是表弟自愿赠与的,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可以撤销,她无需归还。


故事讲完了,不知道各位看官怎么想?难道表弟,在三线城市辛勤工作积攒的三十万就要这样被那个貌美如花,虚情假意,道德败坏的A小姐卷走了吗?

      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能否给表弟指一条明路。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恋人之间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共同消费,法院不支持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赠与条件不成立,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的财物。毕竟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

按照上面的案例,表弟赠与三十万给A小姐的目的是购买婚房,赠与的条件是双方结为夫妻,现在,双方缔结婚姻的条件,显然无法达到。若表弟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要回三十万,是可以收集证据,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A小姐返还三十万。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支持的概率是很高的。

最后,晶晶律师给各位看官一点风险提示:世间没有后悔药,赠与财物莫随性。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不要因为你侬我侬就不放在心上,尤其是对大额财产的处置,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或者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搞清楚法律后果再做决定。

备注:个案存在差异,请勿直接对号入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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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茅晶晶
  • 执业律所:
    广东德纳(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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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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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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