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良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上加盖公章 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张刚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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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2016年,张某成立了尚品公司,张某是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因公司经营困难,张某向谢某要求借款,张某向谢某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谢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按年息30%支付利息。张某用尚品公司对公账号担保,该公司法人是张某,企业性质是张某独资。具借人:张某,借据时间2017.10.27。”尚品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后张某按照谢某的要求在借条主文后加上一段文字:“该款用于尚品公司经营及张某个人使用。”2017年10月27日张某出具借条后,并未将尚品公司对公账户交由谢某控制,现张某一直未还款,谢某要求尚品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歧】

  本案尚品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什么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提供尚品对公账号对借款进行担保,该账号系特护质押未交谢某控制,故该担保未生效,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尚品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借条上盖有尚品公司的公章,与谢某借款给张某具有一定的程度的关联,尚品公司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谢某在接受张某以尚品公司名义担保时未对该担保是否进行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张某作为借款人在没有经过尚品公司股东会决议违法提供担保,张某既是借款人又是尚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借条上注明尚品公司担保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的行为应理解为尚品公司的行为,谢某借出借款与该行为存在一定的程度的关联,谢某、张某、尚品公司均对该笔借款损失的发生负有过错。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尚品公司对张某向谢某借款,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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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刚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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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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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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