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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来源:叶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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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则不是劳动争议。可分为,一是用工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范围的,二是虽符合主体范围但二者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民事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类型,有以下六类:(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此类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此类纠纷劳动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列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至(六)类纠纷实质为劳务纠纷,不列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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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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