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孙子是否有效?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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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双方在某市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与乙婚后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A、B、C,其中A育有一子A1。

 

2001年,甲乙夫妻与三名子女A、B、C共同签署了一份《父母住房提前安排协议》,约定在甲乙百年之后,该房屋归A所有,五人在该协议书上均签字认可。

 

2003年5月5日,甲与A1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甲与乙的共有房屋赠与A1,双方办理了公证和房屋登记过户,A1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005年,甲去世;2007年乙去世。

 

2017年,B起诉A1,要求法院确认甲与A1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甲赠与A1房屋的行为未经乙同意,乙不知情,且没有在《赠与合同》上签字,侵犯了乙应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属于无权处分。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甲与乙共有,在甲赠与A1时,办理了公证,而乙在生前又没有提出异议,故该赠与行为有效。2001年,甲乙夫妻与三名子女A、B、C共同签署了一份《父母住房提前安排协议》,约定在甲乙百年之后,该房屋归A所有,证明甲与乙的本意就是在双方去世后将房屋转移给A所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不涉及B的利益,只是涉及A的利益。但是,本案A已经明确表示同意甲将涉案房屋赠与儿子A1,故B没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对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原告B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

 

本案法理上的问题,判决书已经阐述的非常明确,在这里不再赘述。只是想说明,在涉及家庭财产传承的问题上,其实需要财产所有人结合法律规定,做出非常严密而合法的安排,防止在财产所有人百年后,因为财产分配出现争议,而导致子女间产生纠纷,影响家庭成员间的感情。

 

同时,即使在所有人对财产分配做出了合理合法的安排,但是,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还应当考虑涉及财产分配时的税务筹划和股份转让等的各种法律事务性问题。不要因为分配给自己子女财产时,因为统筹安排不合理,导致子女取得财产时,缴纳了不合理的高额税款,也要防止子女因为取得的股份存在权利瑕疵,而导致自己一手创办的实体产业子女无法独立控制而失去了财富传承的基础。

 

所以,在涉及财产继承的法律实务问题上,不但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作出合法安排,同时,还要结合《公司法》、税法和各种经营实体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财富作出合理性的传承计划,既要保证子女之间在取得财产所有权时不发生争议,同时也不能让子女承担较高税负等经济负担,更应当鼓励子女继续努力,不坐享其成,防止“富不过三代”的情况发生,让子女创造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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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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