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保健食品的广告泛滥成灾,其中不乏虚假广告,如何依法惩治这类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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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较为普遍的现象,为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解释》在第14条第4项规定提供广告宣传帮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以共犯处理的基础上,还于第15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与《解释》第14条第4项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一是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成立虚假广告罪不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为条件,只要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即可;二是对他人实施食品犯罪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成立虚假广告罪只需明知广告虚假即可,不要求同时明知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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