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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工资保证金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定性分析
来源:李香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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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施工工人能够领取工资的一项保障型制度。实践中,经常发生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按时领取工程款,进而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的行为。为了解决困境,实际施工人往往会单方或与建设方合谋骗取工资保证金,用以结算工程款,减轻资金短缺的压力。如果该种行为仅仅是为了支付工人的工资,那么就符合了工资保证金的建立目的,不会触犯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该种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支付工资,那么该种行为的定性就会成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该种行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具体分析,不宜一律认定为诈骗罪,也不宜一律认定为无罪。

一、关于诈骗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由我国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因此所有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都应当在刑法中一一列明,而不是随感而发。诈骗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其主观上体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体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被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骗取工资保证金的行为上,只有当实际施工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工资保证金的保管方及建设方因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将工资保证金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资金,建设方成为受害人,骗取工资保证金的行为才应当构成诈骗罪。因此,要分析骗取工资保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方与申领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是事实。二是申请人是否超额度申领;三是建设方即保证金的所有者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是是否存在受害者。

二、是否存在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一是如果存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且申领的额度是在拖欠款的额度之内,那么申领的额度自然会与工程款进行对等抵消,该行为就不会产生受害人,申领人也不应当被确定为犯罪。

二是如果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且申领的额度超出了拖欠款的额度,那么多申领的额度就可能成为诈骗的额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是如果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那么毫无疑问申领行为就是要骗取不属于自己的资金,该行为就是诈骗行为。

三、建设方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并同意支取

一是如果建设方明知对方有冒领、多领的申请,而不予制止,并同意对方申领,同意职能部门支付,那么客观上所表现的是资金所有权人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职能部门支付。该种情况下,申领行为当然不构成诈骗罪。

二是如果建设方与申领人共同确定了申领工资保证金,进而折抵工程款的目的,那么申领工资保证金就会演变成自己骗自己的钱,导致法律层面不存在受害人,没有人因为该种欺骗行为收到损害,所以申领行为自然不会构成犯罪。

综上分析,骗取工资保证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几种行为:一是建设方与申领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工程款拖欠关系或是申领人超出了拖欠工程款的额度骗取工资保证金;二是在建设方对于申领人虚构事实的情况并不明知;三是申领人没有与建设方通谋。尽管通过以上分析,能够排除部分骗取工资保证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并不排除不构成犯罪的骗取工资保证金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的处罚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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