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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超国标电动车发生事故,生产企业有责任
来源: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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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超国标电动车发生事故,生产企业有责任

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相撞致人重伤,电动车未按国家标准生产,生产商亦被告上法庭。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肇事者赔偿原告62.2万元,电动车制造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15.5万元。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案涉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制造公司未按国家标准生产非机动车并销售,作为专业的生产厂家,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故不管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设计等方面缺陷,其主观上都存有过错,而且涉案车辆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也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制造公司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责任认定书中没有认定电动车制造公司的责任,但电动车制造公司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酌定电动车制造公司按照2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也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制造公司对此情况明知而予以生产、销售,存在过错,故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因果关系进行责任分配,判决机动车制造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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