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书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2-19 16:39 浏览量:427
关键词:房屋买卖、司法查封、合同无法履行、定金返还、违约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4日,金某与王某夫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夫妇将位于北京顺义某小区房屋出售给金某,房屋总价款为655万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夫妇应当承诺涉诉房屋无司法查封或者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合同签订当日,金某向王某夫妇支付定金1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某发现涉诉房屋被采取了司法查封措施,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王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
金某找到曹书珍律师,曹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做了大量法律研究、调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工作。认定合同签订时王某夫妇未能向金某披露涉诉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欺骗金某签订合同支付定金,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相关承诺。房屋被查封导致不能办理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被依法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仅是对被房屋被查封期间的所有权转移进行限制,并不因此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合同无法履行,王某夫妇违约在先,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