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的房屋未过户,因原房主欠债被查封,怎样不被执行?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量:2134

B因拖欠A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偿还责任。因B无力偿还,A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的财产。

 

在法院执行阶段,依法查封了登记在B名下的一处房产。

 

此时,居住在被查封房产内的C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向B购买了涉案被查封的房屋,并且自购房后,与家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多年,虽然涉案房屋没有过户,但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C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不予执行该房屋。

 

对于当事人C所提出的异议,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而被驳回后,如果要继续维权,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C提出的异议被法院驳回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即法律所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C起诉时,应当A列为被告,可以将B列为第三人;如果B不同意C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此时,应将A和B列为共同被告。在起诉状中应明确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确认涉案房屋归C所有。

 

二、C应证明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即可认定)。

 

三、C应举证证明在查封之前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如提供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与被查封的房屋地址一致)或者提供社区等部门开具的居住证明等。

 

四、C应向法院举证证明支付了房屋的购买价款,包括支付全部价款的凭证,或者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价款的凭证,并且按照法院要求将剩余应支付的价款交付给负责执行的法院。

 

五、C应证明履行了积极办理房屋过户的行为,即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未办理过房屋过户登记。包括曾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过房屋过户的材料,或者向B提出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请求。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一是在建立房屋买卖关系时,购房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调查卖房人诚信记录,如在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公开的个人信用记录网站上查询,如果卖房人没有应当履行的债务或者不良诚信记录,方可进一步商谈购房签约事宜。如果购房人无法全面了解、调查卖房人的诚信记录,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二是对于这种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最好是委托律师帮助办理。因为这种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其专业程度和法律关系是非常疑难和复杂的,普通人很难独立操作完成。而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通过取证、检索案例、参加庭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程序,结合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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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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