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咨询,黄女士怀孕六个月后,婴儿坏死胎中,公司只给了她15天产假,并且15天产假中只给60%的工资,所以她想了解公司这种操作是否违法,同时在这期间丈夫是否有陪产假?
针对上述的咨询,我们可以解构成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公司应该给多少产假?
第二:怀孕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放?
第三:怀孕期间终止妊娠,丈夫是否有陪产假?
01
公司只放15天的产假是违法的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广东省有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根据上述的规定,黄女士怀孕六个月终止妊娠的有42天的产假,公司只放15天的产假是违法的,所以我们建议黄女士跟公司协商,明确其有42天的产假,要求放足产假。
02
怀孕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其次,关于怀孕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放?
我们首先要明白两个概念,分别是生育津贴和假期工资: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假期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针对黄女士的问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而不应该打折扣,发放的数额及发放的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已参保:
①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其参保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其公司停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②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女职工的公司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03
丈夫是否有陪产假?
最后,怀孕期间终止妊娠,丈夫是否有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而黄女士已经终止妊娠,所以没有陪产假,因为陪产假的目的在于让男性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予以陪护及照料,而黄女士属于流产,所以其丈夫没有陪产假的。
作者:吴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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