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实务百问百答32-签订总包合同后发包人把其中的分项工程分包他人是否合理?
来源:张爱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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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百问百答32-签订总包合同后发包人把其中的分项工程分包他人是否合理?
答: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又要把其中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的分包人,这从法律上来讲属于合同的变更,依照《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建设方要把已签订的总包合同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的分包人,应首先获得该总包商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总包商的同意擅自将总包合同范围中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分包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总包商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给总包方造成损失的,总包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发包人将总包合同中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是取得了总包商同意的前提下,该分包行为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总包人可以要求发包方给一定的配合费,按定额标准一般情况下,总包人可按照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造价的1~3%来计取,当然,这个费用的具体比例应由双方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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