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明律师亲办案例
未婚同居、事实婚姻与重婚及其他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2
浏览量:235
 婚姻家庭方面的疑惑: 

1、什么是事实婚姻?

答曰: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是,这有个时间的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同居关系。



2、什么是未婚同居?

答曰:关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望文生义,所谓未婚同居,就是指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个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的情况。



3、什么是重婚罪?

答曰: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4、未婚同居违法么?

答曰: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是一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不单违法而且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如果均没有配偶的两个成年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个人认为,既不违法,更不犯罪,只能说是一种不适法的行为;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那就涉嫌强奸了。



5、事实婚姻的人如何离婚?

答曰: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6、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答曰: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答曰: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8、未婚同居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答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9、犯重婚罪的人如何定罪处罚?

答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未婚同居,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曰: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时应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1、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曰: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如何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答曰:对构成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为非法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对合法婚姻的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通奸、婚外恋、一夜情等不构成法律的同居关系的,只能通过道德、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途径加以解决。



13、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什么区别?

答曰:虽然原则上都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但是两者还是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说,同居关系的共同财产只包括同居时的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而合法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除了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还包括继承和赠送得到的财产等。



14、女方与人通奸生育子女,男方如何维权?

答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男方因为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因抚养非亲生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在离婚后才发觉的,可以连离婚后因为受蒙蔽所支付的抚养费一并要求女方返还,并且可以要求女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前最高法院对此曾有个案答复,观点与本人略有区别,因时日已久,仅是当时情况下针对个案所作答复,且有违公平正义,因此已为现行司法判例所修正。



15、如何看待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与男方的关系?

答曰:依照我国婚姻法,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即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事实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合法的收养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再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客观存在的抚养事实而产生。丈夫对于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既非收养,又不是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因此,两者之间没有受法律所保护的关系。

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赠言:因为相爱而同居,因为同居而让彼此爱得更深且最终能够走向婚姻殿堂的有之,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保护的同居而酿成苦果的,也不鲜见,因此,请慎重选择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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