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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明确肺癌诊断未完善相关检查,仅实施右肺下叶切除术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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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行CT检查,象诊断为不除外周围型肺癌可能,建议穿刺活检。在未做任何术前确诊检查的情况下,被告外聘专家后即为原告实施了右肺下叶切除术,术中冰冻病理学为右肺炎性假瘤。后石蜡病理学检查结论为右侧大细胞鳞状细胞癌。20193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后期治疗带来一定难度及减少生存机会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合理费用合计268852.41元的40%,合计137540.9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肺癌,手术,确诊,冰冻病理

一.引言

未明确肺癌诊断未完善相关检查,仅实施右肺下叶切除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邬某某与x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502民初1682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2018328日在被告处进行了CT检查,印象诊断为:1.右肺下叶片状密度增高影,其内空洞形成,不除外周围型肺癌可能,建议穿刺活检;2.双肺胸膜下间质性改变;3.双侧胸膜增厚。原告于201842日至被告处入院治疗,在未做任何术前确诊检查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44日外聘专家后即为原告实施了右肺下叶切除术,术中冰冻病理学检查结论提示为右肺炎性假瘤,关胸术毕。

(二)201848日石蜡病理学检查结论提示:右侧大细胞鳞状细胞癌。原告于2018417日转往x大学x医院入院治疗,在x大学x医院PETCT检查报告单显示:纵隔主支气管右旁及右肺门伴糖代谢增高的肿大淋巴结,考虑为转移所至可能性大,因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伤害,患者已不适合进行二次手术进行弥补根治,原告只得进行化疗的保守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三.裁判结果

关于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本院应予采信。本院确认原告损失各项合理费用合计268852.41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合理费用合计268852.41元的40%107540.96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以保护30000.00元为宜。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合理费用合计137540.96元。2019312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邬某某各项合理费用人民币137540.9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被告在实施手术前未进行确诊检查,导致为被告实施的手术切除不彻底,未进行肺癌根治(纵隔淋巴结清扫+癌变病灶扩大切除,导致无法对肺癌进行分期、无法准确判断病情,造成原告在后续检查中查出恶性肿瘤细胞高于参考值,数值不断攀升,危急原告的生命。原告遭受的损害与被告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现原告就已发生的损失向贵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续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待发生时另行主张。

(二)医方辩称:对于原告合理的主张其愿意赔偿,但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经过鉴定,其的责任为次要责任,所有的费用应该按照比例进行赔付,至于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待举证后答辩。

(三)医疗鉴定意见: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邬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后期治疗带来一定难度及减少生存机会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四)法院观点:被鉴定人邬某某不良后果主要由疾病本身病情危重所决定。中心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未能明确肿物性质,术中冰冻病理诊断失误,其过错与后期治疗带来一定难度及减少生存机会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邬某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纠纷:病理活检将舌癌误诊为舌下溃疡,致延误治疗和病情加重。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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