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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意定监护”
来源:茅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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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是指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失能失智时,由事先书面形式(经过公证)指定的监护人管理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简而言之,就是正常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指定失能失智时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在《民法总则》实施前,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所体现,当时并未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但当“意定监护”制度被纳入《民法总则》,适用人群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扩展到成年人后,彻底或“火”了,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那“意定监护”为什么会从老年人推及到成年人呢?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着无子女或与子女关系紧张的老人、子女有心智障碍的家长、特殊婚姻、非主流(同性伴侣)等等人群,他们需要通过“意定监护”来尽可能减少未来的风险。他们希望在未来无法自主决定的时时候,有人能尊重他们的意愿,按照他们的想法处理财产和各项安排,让他们能有尊严地、安心地离开这个人世间。

  2015年,琼瑶阿姨的丈夫平鑫涛先生患上了“失智症”,身体机能在逐渐退化,逐步丧失自理能力。虽然平先生在遗嘱写明,“当我病危的时候,请你们不要把我送进加护病房……无论是气切、电击、插管、鼻胃管、导尿管……通通不要,让我走得清清爽爽。”但是,当平先生真正昏迷不醒,在决定医疗措施时,他的三个儿女和琼瑶阿姨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儿女们认为父亲未到“病危”之时,坚持要求插管;而琼瑶阿姨则认为平先生失智前已明确表达不插管,让他有尊严的死去才是对其最大的尊重。最后,以琼瑶阿姨“含泪投降”,平先生插管告终。试想一下,如果台湾有意定监护制度,平先生在失智前,已通过意定监护的程序指定了其失能失智时的监护人,这场隔空互撕的闹剧应该可以避免。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依据该法条的上下文意理解,我们可推知意定监护是优先于法定监护而被适用的。这也是“意定监护”制度的魅力所在。

 为了配合“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北京、上海、深圳、重庆等城市的公证处均有推出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业务,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这些地区的所有公证处目前都开展了该项业务。办理前,需要详细了解清楚。

尽管《民法总则》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配套的流程,相关的部门还在不断完善中。下面,简要介绍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程序,大致分为五步。一、律师与当事人磋商监护方案并拟定监护条款(最好设定监督人);二、寻找办理该项业务的公证处和有经验的公证员;三、律师与公证员沟通监护条款、公证费用,确定公证时间等细节;四、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录音录像、签署讯问笔录、缴纳公证费用;五、领取公证书。

“意定监护”之路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政府、法律人士、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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