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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来源:王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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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6〕2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宁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充分发挥城市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济宁城区“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工作
实施城区“城中村”改造是统筹城乡发展,落实“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措施。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济宁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统筹发展的原则,从现在开始,力争用3-5年时间,将济宁城区内“城中村”基本改造完毕。
二、 严格依法实施改造
实施“城中村”改造,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所有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审查、规划用地、规划建设、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划拨出让等,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从即日起,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在土地测算、拆迁安置等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禁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现象,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公开确定实力强信誉好和有相应质资的企业开发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管线、绿化和各类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 土地处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征为国有。经国土资源、公安、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村民安置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商品房开发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经济发展用地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经济发展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之和与村民安置用地的比例控制在2∶1以内。腾空的“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之外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二)改造收益。“城中村”开发改造收益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留在区里,各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安排村民的劳动就业、福利保险和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支持村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建设文化、体育、教育等公益设施。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委留出的商业经营设施作为集体资产,收益用于村民生活保障和社区居委会及环卫、文化、体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城中村”改造项目,无论盈亏均在本区内统一平衡解决,移丰补歉,用盈利项目弥补减收项目。
(三)基层组织。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撤消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办公、服务设施。转制后的村庄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住宅建设与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应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后商业开发。开发建设单位须向指定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村民安置住宅投资保证金后,方可签定开发合同,实施“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宅投资保证金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要认真做好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工作。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等面积交换。对具备产权确定条件而未办证确权的房屋,经区房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也可根据国家现行村民宅基地有关规定,测算本村平均容积率、确定标准建筑面积,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相关费用优惠。“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城中村”改造的拆迁管理费由各区征收。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确权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减半收取办证费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分别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时,建筑设计要突出实用性,兼顾地方特点和时代特色。要把改造工作重点放在城市出入口、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居,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好加快城市化发展与维护居民利益的关系,统筹考虑改造计划与建设进度的关系,确保有序改造,依次开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好事办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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