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光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房屋时的一些法律问题问答
来源:李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量:121

随着租房人群逐渐扩大,租房市场也逐渐火爆,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丛生。但是由于大部分纠纷涉及金额特别小,纠纷双方也是各说各的理,证据很难搜集,甚至出现有些当事人花重金请律师只为要回少许的定金而出一口恶气的事情。笔者认为道德经里说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微杜渐方为上策。因此笔者在此处列举了一些租房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租房合同不能签订?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看是否有信用贷款的信息,只要涉及信用贷款坚决不签。如果能接受这个观点并坚决执行,下面一大段可忽略不看。

2018年下半年,“爱公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大致的流程就是中介公司按月或提前几月高价向房东支付房租从房东处获得出租权,然后将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给租客,在与租客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夹杂了信用贷款合同,贷款公司一次性将几年的租房款都支付给房屋中介,租客按月向贷款公司进行还款。这中间,房东可以得到高价房租,租客可以按月而不是传统的押一付三支付房租,并且房租也相对便宜,贷款公司可以发放优质贷款,中介公司空手套白狼,聚集大量资金以至于可以迅速扩张,似乎每个人都能得到利益,完美的流程存在一个极大的风险就是中介公司资金链断裂或者跑路,然后就出现大范围暴雷事件。可以确定的说,这样的中介公司不可能一直运营下去,因为向房东支付的高额房租以及向租客收取的低于市场平均价的房租,再除去高额的贷款利息及运营费用,最终必定导致资金链断裂。

第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应当注意的?

1、佣金的约定。根据一些朋友的咨询,笔者了解到一些较大的中介公司一般都会向租客收取佣金,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佣金,如租货期限届满,乙方仍继续租货的需再次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此处即约定,本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再续签还要再次向他们支付佣金,如果你提出再续签会不会还收佣金,工作人员会告诉你不会收取,但口说无凭,需要将口述内容写上合同。

2、收款账户的约定。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应当是真正房东的账户或者说是签订合同的中介公司的账户。预付房租金额也是越短越好,毕竟在这种小金额纠纷中租房款在谁那谁就掌握主动权。

3、关于定金返还的约定。租房市场中还存在一些出租方,在合同到期后以房屋内东西有损坏或者拒不验收房屋等理由而一直不返还定金。此种情况通过合同约定也并不能起到太好的效果,因为对方会有很多的理由拒不返还定金。此时选择一个诚信的中介就尤为重要。

第三、应当与哪些出租方签订租房合同风险最小?

租房时应首选与房东签合同,这样就可以杜绝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前两个问题;其次应选择诚信的中介,可以通过朋友介绍,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观察选择可靠的中介。

最后分享一下朋友甲曾经与一位房东乙的纠纷,当时是选择押一付三,在交了三个月房租后不到半个月,甲选择去另外一个城市发展因此需要退房,但是合同已经签订了也不能违约,甲就选择与房东乙协商,在甲走后让乙将房子重新出租,房子空闲期间的费用从甲的房租中扣除。出于风险考虑,甲将他与乙协商的结果录音固定,并与同租的丙商量,在自己的房子租出去后让丙告知自己一下。房东乙考虑到甲已经要离开这个城市了,就不准备再退房租,在甲走后大约十天左右,丙告知甲自己住进了甲的房子,并多向房东乙支付了一部分钱。然后甲通过与乙联系确定了丙已经住进自己房屋的事实,以此为由与乙谈判,最后乙退付了甲一个半月的房租和押金,当然中间还有一些其他因素。

        因此,即使在租赁中碰到一些不良商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有很多方式可以操作,大可作为锻炼自己的一次机会,不必太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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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晨光
  • 执业律所:
    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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